发布时间:2019-0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应急管理部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的要求,加快安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步伐,促进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水平提高,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中安协科技〔2019〕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区域的安全科技进步奖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三条 设立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北京市评奖及向上的推荐工作。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应急科技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科促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安全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项目为载体,突出推荐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安全科技进步奖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评委会职责
第六条 评委会一般由5~7人组成,包含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2~4人。主任委员由科促会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科促会理事会代表、有关管理部门代表担任,委员由独立专家、安全科技从业者担任。
第七条 评委会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任。科促会秘书处负责拟制评委会推荐人选名单,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评委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且有专业特长的中青年技术骨干;
(二)对评审成果所属的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的状况;
(三)能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评委会工作职责:
(一)评委会主要负责按照安全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和标准对北京市区域内申报的项目进行评选,拟制推荐名单。主要职责:
1. 对科促会秘书处收集申报奖项进行认真审查,依据申报项目科技成果、社会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申报项目排名;
2. 受理推荐项目的申诉和争议,并开展复评;
3. 修订和发布北京市安全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
4. 决定评委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5. 主动接受中安协评委委员会的监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科促会秘书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1. 负责评委会委员的提名和推荐工作;
2. 依据北京市安全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组织安全科技项目收集工作;
3. 负责评委会的筹备和召集工作;
4. 负责与中安协评委会的日常沟通联络;
5. 负责确定安全科技进步奖推荐名单并报送至中安协评委会;
6. 负责按照评委会决议发布北京市安全科技进步奖评选结果和推荐名单;
7. 遇有争议无法解决时,及时提交评委会裁定。
第十条 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委员如与申报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有直接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推荐工作。评委会委员本人是候选人的,不得参与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会应对被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保守被评审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三章 评审推荐标准
第十二条 安全科技进步奖推荐标准如下:
一等奖:授予在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成果转化程度高,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关键作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
二等奖:授予在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或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
三等奖:授予在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较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得到转化,在一定范围应用,安全效益较好;或在理论上有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有促进作用,取得较好安全效益。
特殊贡献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和管理方法研究、技术标准制定、科学技术发明、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设施设备技术改造和创新、技术应用与推广等),均可申报安全科技进步奖: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生产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或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且得到科学界公认的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项目。
(二)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取得明显安全效益(“安全效益”是指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效果)的科技项目。
(三)技术应用与推广类:将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到安全生产领域,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项目。
(四)软科学类:在安全生产理论、战略、政策、管理、评价、标准、信息等方面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重大工程安全类: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有效保障工程实施和运行安全的科技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及申报个人必须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北京市安全科技进步奖申报表》及有关附件,打印、签字、盖章后一式3份,装订成册寄送至办公室。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报告或评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估的专家要有广泛性和权威性。技术发明成果应有专利证书。
(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三)一级资质查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四)半年以上的应用证明。
(五)公开发表的论著和检索报告。
(六)申报个人突出贡献奖的还要附身份证正面和反面复印件。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的项目(不含同一项目但有新增创新内容和创新应用的项目)。
(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排序有争议的项目。
(三)同年度已申报其他省部级奖励的项目(申报本奖励的项目也不得在同年度申报其他省部级奖励)。
第十六条 每项科技成果只能申报一次安全科技进步奖,对申报后未获奖或已获较低等级奖项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但如果在此后的使用开发过程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评审条件的,可再次以新成果申报。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前进行申报,逾期则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推荐程序
第十八条 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时限为20天。对文件资料不全的成果,应要求成果完成单位限期补充相关资料。对未按期限补充资料的或补充资料后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成果,文件资料全部退回给申报单位,本次不予评审推荐。
第十九条 安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一般采用会议方式,由办公室将通过符合性审查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项目的有关资料送达评委会委员进行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办公室择期组织召开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审推荐会,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讨论评议,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写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委员对最终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意见,并记录在案。推荐项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推荐至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的项目须经到会评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推荐结果应于评审推荐工作结束后及时在北京市应急科技发展促进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标明真实身份并签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的异议,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办公室提交有关情况证明。逾期视为放弃候选资格。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应及时通知所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由所有相关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共同协商,提出统一书面意见,并签章同意后报办公室。逾期视为对异议的默认。
(三)向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将决定意见书面通知异议各方。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北京市应急科技发展促进会安全科技进步奖申报表》和包含符合性审查意见《北京市应急科技发展促进会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审推荐表》一并提交给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局安全科技进步奖的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科促会将撤销推荐并上报至中国安全协会,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干扰正常评奖活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科促会将2年内不再对其申报项目进行推荐。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委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收受贿赂的,一旦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三十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审推荐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干涉评审正确进行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科促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调离相关岗位或者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科促会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人选,在推荐工作中恪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守廉政行为规定,确保推荐材料真实有效,并有义务积极配合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处理与评审工作中相关的异议、举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应急科技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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