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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 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7-07-20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举行的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等领导机构的换届会议,确定会费标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等;

(三)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区域的学术、会议或活动;

(四)年度工作会议、大型成果展览、广告宣传、论坛等;

(五)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

(六)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七)本会的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与境外社会团体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社会团体的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团体参加的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团体交流交往的活动等;

(八)创办实体情况。

第五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应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经费来源等。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正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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