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07
为进一步增强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性、专业性、权威性,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排头兵作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与市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设立安全总监(试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市属国有企业内设立安全总监,建立安全总监机制。《意见》明确了安全总监的设定范围,指出各市属企业应在具有生产经营活动、规模以上的二级及以下单位设立安全总监,同时明确了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以及选拔、任免程序。《意见》指出了安全总监应具有的主要权利,即:一是安全总监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下属单位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及任免有建议权;二是安全总监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奖励费用的使用具有审核权;三是安全总监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施工作业等有责令停产、停工的权力;四是有关部门及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力。《意见》要求,一是市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合本系统实际的安全总监实施细则,并尽快开展安全总监的选拔、任命工作;二是要研究细化本企业安全总监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充分赋予安全总监安全管理责权,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确保安全总监能够有效开展工作;三是安全总监应积极探索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规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总监应每年代表企业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书面述职,并接受集团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安全总监,要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逐级问责追责。下一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市国资委大力宣传《意见》,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基础配置,有效强化事故预防工作,同时及时总结安全总监制度的经验与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本市安全总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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