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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9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北京市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2. 北京市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资格申请表

      3. 北京市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体检表

      4. 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日常业绩考评表

      5. 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年度业绩考评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7日

 



附件1:

 

北京市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作业考核管理,提高特种作业考核质量,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以下简称实操考评员)是指经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认定的,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特种作业类别范围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评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负责全市实操考评员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实操考评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实操考评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奉公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年龄在30周岁以上,且女55周岁(含)以下,男60周岁(含)以下;

(三)具有本作业类别相应的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作业类别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熟悉本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规章制度;

(五)掌握本作业类别安全技术实操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操作技能,具备应对考试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急救能力;

(六)能接受区县安全监管局及市考试中心的考评工作安排,按要求完成考评工作任务。

第六条 申报实操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资格申请表》,向区县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市考试中心审核。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资格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二寸白底近期彩照一张及电子版一份;

(五)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六)相应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考试中心根据实操考评员任职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核。

第九条 实操考评员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考评业务考核两个部分,均实行百分制,两个部分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理论知识考核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考评业务考核采用现场操作、模拟现场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市考试中心统一为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实操考评员资格证,并将个人信息录入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操考评员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实操考评员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市考试中心提出延期申请,经市考试中心审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实操考评员资格证丢失或损坏,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考试中心审核后补发。

第十三条 实操考评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实操考评员应严格执行考评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特种作业实操考试有关标准和要求,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对不符合实操考试要求的,应通知考试点予以调整或更换场地。考试点不予采纳的,实操考评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二)实操考评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三)实操考评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实操考评员与考生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考试点申请回避,或由考生及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实操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必须佩戴市考试中心核发的资格证,并接受考生、考试点、区县安全监管局和市考试中心的监督。

(五)实操考评员应积极参加实操考评技术方法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考评工种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六)实操考评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实操考评员在考试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

(一)实操考评员在考评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独立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实操考试成绩。

(二)实操考评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考核,对可能发生人员伤害和设备毁损的行为有采取紧急处置的权力。

(三)各考试点应维护实操考评员的合法权利。实操考评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市考试中心提出申诉。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区县安全监管局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在本辖区范围内合理调配实操考评员。遇特殊情况,市考试中心有权在全市范围内调派实操考评员。

第十六条 建立实操考评员业绩考评制度,对实操考评员考评技能、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情况等实施年度业绩考评,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试点在每期实操考试结束后根据实操考评员工作情况,在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日常业绩考评表》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年度业绩考评采取日常业绩考评、年度继续教育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日常业绩考评占总分60%,年度继续教育考评占总分40%。年度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以上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对在实操考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且考评获得优秀的实操考评员,市考试中心将定期组织表彰。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实操考评员业务督导制度,市考试中心成立督导组,对实操考评员日常考评工作质量、考评技能水平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实操考评员日常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督导员由市考试中心在全市范围内择优选任,应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专业经验丰富,督导员不得兼任实操考评员。

第二十条 取得实操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参加市考试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实操考评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实操考评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教材由市考试中心统一编制。

第二十二条 实操考评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考评业务两部分。理论知识包括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实操考评员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规程等;考评业务包括特种作业实操考评方法、内容及评分标准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操考评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包括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暂停考评、取消考评资格三种类型。

市考试中心对检查中发现的实操考评员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区县安全监管局对检查中发现的实操考评员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予以暂停考评、取消考评资格处理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考试中心,经市考试中心核准后,统一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操考评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考试中心或者区县安全监管局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的处理。

(一)接受执考任务后,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执考现场;

(二)在执考过程中,未佩戴实操考评员资格证;

(三)在执考过程中,对考生言语粗俗,造成不良影响;

(四)在执考过程中,抽烟、闲聊或做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因考评过失发生评判错误,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无故不参加实操考评员继续教育培训。

(七)其他违反考评员管理有关规定,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实操考评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考试中心予以暂停考评六个月的处理。

(一)在执考过程中,与考生发生争执,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二)因考评过失发生评判错误,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在执考过程中,对现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隐瞒不报;

(四)接受执考任务后,无故缺席考评工作,或在执考过程中,擅自离开考评工作岗位;

(五)不执行考评员回避制度;

(六)一年中累计被警告二次(含二次)以上;

(七)其他违反考评员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实操考评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考试中心予以取消考评资格的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正当理由二次(含二次)以上不服从实际操作考评工作安排的;

(三)在执考过程中,态度恶劣,辱骂考生,造成严重后果;

(四)出借考评员资格证书或实操考评员证号,使他人得以冒名参加实操考评工作的;

(五)收受个人或培训机构、考试点等相关单位钱物或有价证券;

(六)执考结果有损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被考生实名举报经查属实的;

(七)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

(八)连续两年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

(九)其他违反考评员管理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实操考评员因本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工作的,本人应及时向市考试中心提出不再担任实操考评员的书面申请,经市考试中心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实操考评员资格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北京市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资格申请表

填报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2寸照片

白底证件照

身份证号



















学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职称(或职业资格级别)


工作单位


原实操考官证编号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健康情况


从事申报考评作业类别年限


申请实操考评类别

(只能“√”选一类)

□电工   □焊工   □高处   □制冷    □金属非金属矿山

□煤矿   □冶金(有色)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有限空间    □轨道交通

申请实操考评项目


考评区域选择

(只能“√”选一个区县)

□东城  □西城  □朝阳  □海淀  □丰台  □石景山

□门头沟   □房山  □顺义  □昌平  □通州  □大兴

□怀柔  □平谷  □密云  □延庆

从事申报考评作业类别工作经历(时间、单位、岗位)


区县安全监管局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北京市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体检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        片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手机)


外科

身高

cm

四肢


 

医师意见

(签字):

 

体重

kg

关节


内科

血压

毫米     汞柱

内脏


心率

次/分

 

医师意见

(签字):

 

神经及

精神


五官科

裸眼视力

左:

矫正视力

左:

辨色

辨色力


 

医师意见

(签字):

 

右:

右:

其他

眼疾


听力

左:

嗅觉


右:

耳疾


鼻及鼻窦疾病


申告

事项

本人如实申告(具有□,不具有□)下列疾病或者情况:

 

器质性心脏病□    高血压□    癫痫□      眩晕症□      恐高症□

美尼尔氏症□      精神病□    神经官能症□        脑外伤后遗症□

(注:凡有以上疾病者均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工作)

 

医师意见(签字):                   体检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日常业绩考评表

考评员姓名


执考区县


考评项目


考评形式

初学□   复审□

考评期次


考评日期


考评地点


资格证编号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配分

得分

履行职责

情况

(30分)

佩戴实操考评员胸卡上岗

5


0

实操考试前,认真核对每名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

5


0

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20


一票否决

执考质量

情况

(20)

能及时制止危及设备、人身安全或违规操作现象,确保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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