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
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
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2011年7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就《目录》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期间,《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尤其是GHS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相关内容,对《目录》栏目的构成,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及其危险性信息、数据源,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及选取办法,增加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等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过《目录》领导小组成员10部门同意,于2013年9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社会各界大量反馈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详细研究讨论各条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书面征求10部门意见后,于2015年2月27日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制定原则
《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见表1)。
危险和危害种类 | 类别 | |||||||
物理 危险 | 爆炸物 | 不稳定爆炸物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易燃气体 | 1 | 2 | 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 | B(化学不稳定性气体) | ||||
气溶胶 | 1 | 2 | 3 | |||||
氧化性气体 | 1 | |||||||
加压气体 | 压缩气体 | 液化气体 | 冷冻液化气体 | 溶解气体 | ||||
易燃液体 | 1 | 2 | 3 | 4 | ||||
易燃固体 | 1 | 2 | ||||||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 A | B | C | D | E | F | G |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 1 | 2 | ||||||
自燃液体 | 1 | |||||||
自燃固体 | 1 |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 1 | 2 | 3 | |||||
金属腐蚀物 | 1 | |||||||
氧化性液体 | 1 | 2 | 3 | |||||
氧化性固体 | 1 | 2 | 3 | |||||
有机过氧化物 | A | B | C | D | E | F | G | |
健康 危害 | 急性毒性 | 1 | 2 | 3 | 4 | 5 | ||
皮肤腐蚀/刺激 | 1A | 1B | 1C | 2 | 3 | |||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 1 | 2A | 2B | |||||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 呼吸道致敏物 1A | 呼吸道致敏物 1B | 皮肤致敏物1A | 皮肤致敏物 1B |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 1A | 1B | 2 | |||||
致癌性 | 1A | 1B | 2 | |||||
生殖毒性 | 1A | 1B | 2 | 附加类别(哺乳效应) |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 1 | 2 | 3 |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 1 | 2 | ||||||
吸入危害 | 1 | 2 | ||||||
环境 危害 | 危害水生环境 | 急性1 | 急性2 | 急性3 | 长期1 | 长期2 | 长期3 | 长期4 |
危害臭氧层 | 1 | |||||||
深色背景的是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类别 |
根据确定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后纳入《目录》。
《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情况
一、增加的危险化学品
1.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等。
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中的化学品条目29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等。
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等。
4.根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情况,为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经有关部门提出,并经过10部门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胆碱、氟乙酸甲酯。
二、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
1.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即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18℃≤闪点<2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将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1个条目。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物品等10个。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40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等。
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一、定义
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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