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文件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07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

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

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2011年7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就《目录》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期间,《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尤其是GHS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相关内容,对《目录》栏目的构成,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及其危险性信息、数据源,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及选取办法,增加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等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过《目录》领导小组成员10部门同意,于2013年9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社会各界大量反馈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详细研究讨论各条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书面征求10部门意见后,于2015年2月27日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制定原则

《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见表1)。 

危险和危害种类

类别

物理

危险

爆炸物

不稳定爆炸物

1.1

1.2

1.3

1.4

1.5

1.6

易燃气体

1

2

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

B(化学不稳定性气体)




气溶胶

1

2

3





氧化性气体

1







加压气体

压缩气体

液化气体

冷冻液化气体

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

1

2

3

4




易燃固体

1

2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A

B

C

D

E

F

G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1

2






自燃液体

1







自燃固体

1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1

2

3





金属腐蚀物

1







氧化性液体

1

2

3





氧化性固体

1

2

3





有机过氧化物

A

B

C

D

E

F

G

健康

危害

急性毒性

1

2

3

4

5



皮肤腐蚀/刺激

1A

1B

1C

2

3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1

2A

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呼吸道致敏物 1A

呼吸道致敏物 1B

皮肤致敏物1A

皮肤致敏物 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1A

1B

2





致癌性

1A

1B

2





生殖毒性

1A

1B

2

附加类别(哺乳效应)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1

2

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1

2






吸入危害

1

2






环境

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

急性1

急性2

急性3

长期1

长期2

长期3

长期4

危害臭氧层

1







深色背景的是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类别

根据确定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后纳入《目录》。

《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情况

一、增加的危险化学品

1.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等。

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中的化学品条目29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等。

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等。

4.根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情况,为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经有关部门提出,并经过10部门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胆碱、氟乙酸甲酯。

二、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

1.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即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18℃≤闪点<2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将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1个条目。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物品等10个。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40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等。

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一、定义

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上一篇: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八大要点——《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解读

下一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解读

北京市安全生产联合会@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院科林大厦A座202-209室  010-84926057  邮箱:alhuiyuan@163.com

京ICP备17059795号-1  技术支持:富源汇丰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