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一起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山东省潍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移送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刑衔接案件,涉案企业被行政处罚,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5月7日,山东省潍坊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矿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驻该矿业公司项目部聘任的维修工陈某某,所持有的由其他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查询不到相关信息。经调查,陈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证系从网上购买的伪造证件。
5月11日,潍坊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先后联系了公安机关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签发地应急管理部门确认了违法事实,并于6月1日依法将陈某某违法犯罪行为移送至属地公安机关。6月23日,属地公安机关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月30日,潍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将罚款缴纳指定银行,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对于买卖假证的网站涉嫌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
应急管理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要以此为鉴,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决抵制特种作业假证。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为 http://cx.mem.gov.cn/)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进行真伪核验,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要认真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持证上岗。
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违法行为处罚有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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