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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5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市安全生产联合会:

为认真贯彻《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安发〔2016〕4号)(以下简称《办法》),推进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价和信息发布、“黑名单”管理等工作制度,构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氛围,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安全监管局成立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各位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其中,唐明明副局长负责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协调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筹和组织协调工作。

各区安全监管局要参照市局组织机构成立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科室和联络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协调工作,加强与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安全生产联合会的工作对接,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职责分工

(一)市安全监管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有关处室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负责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法制处、事故处、协调处、应急处、职业卫生监督处、职业卫生综合处、行政审批处、矿山处、科技处、执法监察总队、安科院、煤监一室、煤监二室、煤监三室等各相关处室,按照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附件2),分别负责归集本处室产生的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以及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不良信用信息,并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其中,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矿山处、煤监一室等处室分别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项扣分信息的归集、审核及确认工作;协调处负责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扣分信息的归集、审核及确认工作;研究室负责统筹和组织保险服务机构协助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信息的归集、审核及确认工作。

2.负责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

按照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划分,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矿山处、煤监一室、煤监二室、煤监三室等处室,分别负责督促指导各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信用报告制度,统筹协调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3.负责落实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措施。

协调处职责: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情况,提请市局各相关处室及各区安监部门采取相应激励或者惩戒措施,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统筹管理,按照行业领域划分,提请相关处室启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受理“黑名单”企业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并提请原信息归集部门核验。

法制处职责:负责对安全评价机构根据信用评级情况采取相应激励或惩戒措施;承担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的行政复议、应诉等相关工作;

研究室职责:负责与安全生产责任险运营服务中心会商,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对一级诚信企业实施保险费率下浮、对“黑名单”企业实施保险费率上浮等奖惩措施。下浮比例已达下限的不再下浮,浮动期限为1年。

监管三处、职业卫生监督处、矿山处、法制处、行政审批处、煤监一室等处室职责:负责对安全生产信用四级企业和“黑名单”企业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延续等相关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

各执法处室、执法监察总队职责:依据《办法》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和各处室(队)职责分工,对一级诚信企业,给予相应激励措施;对安全生产信用四级和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列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专项库,加强重点监管,并依据《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采取相应惩戒约束措施。

4.其他相关职责。

办公室职责:负责对拟公开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程序性审核,统一受理和答复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公开申请。

宣教中心职责:负责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工作,在市安全监管局政务网站建设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舆论氛围。

信息中心职责:负责建设全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和建设需求,对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完善和维护,2016年底前实现与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的互联互通。

举报投诉中心职责:负责受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的举报与投诉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移送市安全监管局相关部门或属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区安全监管局

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1.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按照《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附件2)要求,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属地产生的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以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不良信用信息,及时进行归集汇总,经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制度。

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属地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依托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负责统筹推进属地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动员和督促企业提出安全生产信用评级申请,对企业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上报市安全生产联合会。

3. 负责落实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措施。

根据《办法》第六章激励和限制政策有关规定,依据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细化落实属地企业的相关激励奖惩措施。对安全生产信用四级及“黑名单”企业采取相应惩戒约束措施,纳入双随机抽查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次。 

4.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信用服务机构。

各区安全监管局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本地区安全生产协会或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未成立安全生产协会等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地区,要加大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培育和扶持力度,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市安全生产联合会

1.负责汇总全市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

市安全生产联合会负责对市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以及各区安全监管局产生的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汇总和评分赋值,同时做好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根据《办法》有关要求,市安全生产联合会负责制定《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流程,做好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动态评定、评定结果公示核查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3.协助做好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相关工作。

市安全生产联合会负责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有关“黑名单”企业信息通报市局有关处室、各区安全监管局和有关行业部门,提请采取相应激励或限制政策措施。依托市安全生产联合会网站,为公众提供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查询服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三、推进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3月至5月)

1.召开动员部署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提出工作要求。各区要结合地区实际,进行再动员再部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对将纳入试点的企业进行再动员再培训,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处、市安全生产联合会协同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培训会,对市、区两级安监部门相关人员及部分技术支撑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解读《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相关要求。

3.印发相关配套制度文件。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文件,对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实施工作明确有关要求。

第二阶段:试点推动阶段(2016年6月至12月)

4.确立试点企业单位。各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名单,优先从本地区参与 “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编制试点企业中选择,作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各区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地区参与“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编制试点企业总体数量。

5.启动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试点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及“黑名单”企业信息进行归集。市安全生产联合会负责信息汇总工作。

6.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按照《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京安办发〔2016〕20号)要求,各区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和推进属地试点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信用报告制度,提出安全生产评级申请,并负责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和抽查检查。

7.完成信用信息系统研发。市安全监管局信息中心根据工作需求,加快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研发进度,研发完成后跟进做好系统检测、调试和优化工作。编写《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操作手册》,适时组织系统应用相关培训。

8.开展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初评。依托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市安全生产联合会对试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赋值评分、开展信用等级初评。对试点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信息,经公示核查,且无异议后,进行信息发布,向社会公示。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京安办发〔2016〕19号)要求,市、区安全监管局对全市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企业信息做好归集汇总、信息公示等工作。

第三阶段:推广实施阶段 (2017年1月-2017年12月)

9.总结梳理试点工作经验。根据各区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对全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讲评,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查找问题不足。同时,结合试点工作和系统运行情况,对《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10.逐步向其他行业领域推广实施。在试点企业基础上,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和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级工作,并逐步向全市其他行业领域及中小规模企业进行推广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是本市安全生产领域创新监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各区安全监管局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主责科室。市安全监管局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请各区安全监管局于6月15前将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处。

(二)搞好统筹,有序推进

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严格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按照属地负责、高危行业率先推行,其他行业分布推进的原则,分级分批有序推进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

(三)强化监管,突出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根据企业信用评级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对相关企业实施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对失信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检查,督促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四)不断完善,注重总结

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应协同配合,各司其职,不断总结和完善,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确保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效推进。


附件:

1.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度

 2.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

通知公告一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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