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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

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 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章程(草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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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

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章程(草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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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

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术促进会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章程(草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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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

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 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章程(草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促进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促进会秘书处。 个人会员为安全生产相关领域专家、大专院校学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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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

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 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章程(草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单位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个人会员按比例推选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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