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20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北京安全生产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工作,提升《年鉴》编纂质量,便于各供稿单位更好的开展工作,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安全生产年鉴编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联系人:赵芬;联系电话:88011132)
北京安全生产年鉴编纂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安全生产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工作,保证《年鉴》编纂质量,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鉴》是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主办,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处室(队)、局属事业单位,部分市属国有企业共同参与编纂的一部记载北京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型年度资料性工具书。
《年鉴》每年编纂一部。
第三条:《年鉴》编纂出版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著作权、保密、出版、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年鉴》编纂出版应做到框架科学、真实全面、观点正确、表述准确、注重创新,年度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特点突出,编写规范,实用易检。
第五条:《年鉴》编纂过程中,各单位应协调配合,尽职尽责,按要求高质量完成每一阶段工作。
第六条:北京安全生产年鉴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组织领导《年鉴》编纂工作。编委会由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监局局领导,以及各供稿单位主管领导组成。
市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编委会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监局其他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各供稿单位主管领导担任委员。
第七条:《年鉴》编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编委会依据有关规定,选择确定承担《年鉴》编纂具体工作的单位。承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接过年鉴编纂业务,熟知年鉴编纂流程和编纂要求;
(二)具有3年以上年鉴编纂经验的编辑人员不少于2人;
(三)熟悉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至少有1名具有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编辑。
第八条:《年鉴》编辑部是编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编辑部由市安全监管局有关领导、承接部门编辑人员、各供稿单位组稿人组成,编辑部在编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年鉴》编纂工作。
第二部分 工作职责
第九条:《年鉴》编委会职责:
(一)制定《年鉴》编纂工作计划,将《年鉴》编纂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二)确定《年鉴》编辑部的组成和具体人员;
(三)审定《年鉴》的框架结构、编写规范、材料征集提纲;
(四)指导督促和考核《年鉴》供稿单位、组稿人的编纂工作,审核决定《年鉴》编纂工作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
(五)审定《年鉴》内容和观点的合法合规性,对《年鉴》的框架结构、公益彩图、文字表述、装帧等进行最终审核,审查批准《年鉴》的出版发行。
第十条:《年鉴》编辑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年鉴》的框架结构、编写规范、材料征集提纲;
(二)组织对《年鉴》组稿人的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
(三)推荐《年鉴》编纂工作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
(四)《年鉴》编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承担《年鉴》编纂具体工作单位的职责:
(一)对《年鉴》的框架结构、编写规范、材料征集提纲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各单位提交的年鉴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将不符合《年鉴》编写规范的材料退回供稿单位重新编写;
(三)按照《年鉴》编写规范,对各单位提供的文字材料进行整理归集;
(四)负责《年鉴》的总纂、三审三校和出版发行的具体工作;
(五)《年鉴》编委会和编辑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各供稿单位负责本单位年鉴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确保提供材料的客观、真实、全面、系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年鉴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定本单位《年鉴》编纂工作主管领导和组稿人;
(三)支持本单位《年鉴》组稿人定期参加年鉴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
(四)按照年鉴材料征集提纲的要求提供本单位年鉴材料,并对年鉴材料从内容真实性、观点正确性、表述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五)《年鉴》编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年鉴》组稿人应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具有较高的文字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年鉴》组稿人应保持相对稳定,若因组稿人工作岗位变动确需调整,《年鉴》供稿单位应在组稿人工作岗位调整之日起5日内,将新确定的组稿人名单提交《年鉴》编辑部。
第十四条:《年鉴》组稿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撰写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材料,按照《年鉴》编写规范修改完善,并由主管领导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之前将本单位年鉴材料提交《年鉴》编辑部;
(二)按时参加年鉴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
(三)根据《年鉴》编辑部门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确认本单位年鉴材料;
(四)《年鉴》编委会和《年鉴》编辑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部分 编纂流程
第十五条:《年鉴》编纂流程一般包括准备阶段(1-2月)、组稿阶段(3-4月)、总纂阶段(5-8月)、审校阶段(9-10月)、收尾付印阶段(11月)。
第十六条:准备阶段《年鉴》编辑部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总结上一年度《年鉴》编纂工作,编制本年度《年鉴》编纂方案,调整确定《年鉴》框架结构、编写规范、材料征集提纲,并提交编委会审核;
(二)制发启动《年鉴》编纂工作的通知;
(三)确认各供稿单位主管领导和组稿人。
第十七条:组稿阶段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年鉴》编辑部组织召开年度年鉴工作会议,明确各供稿单位责任分工;
(二)《年鉴》编辑部组织对《年鉴》组稿人的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
(三)各单位组稿人按照《年鉴》编写规范收集、整理、编辑本单位年鉴材料,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将电子版、纸质版和《年鉴材料审查意见书》同时提交《年鉴》编辑部。
第十八条:各单位年鉴材料审核采取层级审核原则,即年鉴材料由组稿人完成后,需经处室(科室)领导、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两级审核,审核时应从内容真实全面、观点正确、表述准确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符合《年鉴》编写规范,审核无误后主管领导签署《年鉴材料审查意见书》。
第十九条:总纂阶段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年鉴》编辑部对各单位提供的年鉴材料,从以下方面进行初步审核:文字表述符合《年鉴》编写规范,内容紧贴本年度《年鉴》编写提纲,体现年度特点和行业特点,资料详实,记述完整,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等。
(二)经《年鉴》编辑部审核,对严重不符合《年鉴》编纂要求的退回供稿单位重新编写,被退稿单位应在接到退稿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年鉴材料提交《年鉴》编辑部。退稿通知可采用口头、电话、书面等形式,并应说明退稿理由。
对符合《年鉴》编纂要求的,进行编辑、修改、完善,并按照《年鉴》框架结构进行分类整理。
(三)各单位提供的年鉴材料经《年鉴》编辑部编辑、修改、完善,达到出版要求的,返回供稿单位,由各单位主管领导从内容真实性、观点正确性、表述准确性等方面对本单位年鉴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年鉴材料复核意见书》,并于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年鉴材料复核意见书》提交《年鉴》编辑部。
第二十条:审校阶段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年鉴》编辑部对排版公司进行通排,并对经出版社初步校对的《年鉴》稿件进行审核校对。审核内容为:框架科学,分类合理,内容全面,观点正确,表述准确,编写规范,交叉内容处理得当等。
(二)《年鉴》编辑部审核后,将《年鉴》稿件提交编委会初审。
(三)《年鉴》编辑部根据编委会初审意见对《年鉴》稿件修改完善后,再次进行审核校对。重点审核《年鉴》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年鉴质量是否达到公开出版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收尾付印阶段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完成《年鉴》的版面设计、目录制作、索引编制;
(二)稿件齐清定后,提交编委会终审;
(三)经编委会终审后,交印刷厂印刷出版。
第四部分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年鉴》编纂评先评优工作由《年鉴》编委会组织实施,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按照参与《年鉴》编纂的单位数量、组稿人数量各30%的比例评选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将参与《年鉴》编纂工作情况作为评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内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评分标准为:对年鉴工作支持程度20分,提交年鉴材料时间20分,年鉴材料采用比例(出版时采用文字数量与提交初稿文字数量的比值)20分,年鉴材料质量20分,参加年鉴业务培训情况20分。
第二十三条:有未按时提交年鉴材料、年鉴稿件质量极差、编造虚假材料等严重不支持《年鉴》编纂工作情形的,市安全监管局将责成有关单位即时更换《年鉴》编纂工作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应在重新选定的人员到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单位年鉴材料。
因未按时提交年鉴材料、年鉴稿件质量极差、编造虚假材料等情形严重影响了《年鉴》编纂进度,市安全监管局将对相关责任人员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评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内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考量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年鉴》编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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