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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 会员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7-07-20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章程(草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单位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个人会员按比例推选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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