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20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章程(草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促进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促进会秘书处。
个人会员为安全生产相关领域专家、大专院校学者等。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安全生产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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