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安联动态

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 理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7-07-20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章程(草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登  录

X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注  册

X

手机号:
单位名称:
设置密码:
确认密码:
手机验证码:
入会须知     立即登录

找回密码

X

手机号
手机验证码:
立即登录    立即注册

设置密码

新密码
确认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