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20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章程(草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法办事情况,行使监督职责,核实会员大会参会会员、理事等情况,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促进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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