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安全生产青年人才促进会(英文名称 Beijing Work Safety You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北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城建集团、中石化北京公司及从事安生生产领域青年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安生生产领域青年工作者,促进青年人才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促进形成安全生产工作进步的社会化体系,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为北京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促进会的办公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3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促进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条:
(一)宣传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和产业发展政策,吸引和壮大全市安全生产青年人才队伍,吸引更多更优秀的青年人才投身安全生产科技、管理、监管和产业化发展事业;
(二)服务安全生产青年人才成长,反应安全生产科技、管理、监管等青年人才的合理诉求,向党和政府提供安全生产青年人才培养和发展的建议,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共同合法权益;
(三)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向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机构举荐安全生产领域优秀青年人才;
(四)促进安全科技、管理、监管等专业人才之间的交流,促进青年人才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加强青年人才与政府、企业、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建立更加有利于安全生产青年人才向职业化方向发展的大环境和机制;
(五)促进青年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创业、兴业,鼓励青年人才投资安全生产科技型、创新型、服务型企业,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六)开展与安全生产职业化、产业化发展相关的调查研究、交流座谈、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管理、监管等领域青年人才专业交流活动,及安全生产产业交流活动;
(八)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九)开展安全生产方面咨询、服务,为青年人才成长搭建平台;
(十)承办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促进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条件:
(一)拥护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促进会的意愿;
(三)安全生产领域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培训考试机构和服务机构;
(四)经过促进会理事会批准
个人会员条件:
(一)拥护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促进会的意愿;
(三)拥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评价师、职业卫生检测证书、职业卫生评价证书;
(四)安全生产领域优秀管理、技术、法制青年人才和专家、学者及投资创业相关从业人员;
(五)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人员;
(六)年龄在45岁以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上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促进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促进会统一印制会员证,不得转让或出借。会员证遗失,需及时向本协会秘书处挂失,申请补发。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讨论并决定促进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 (代表)大会每届4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接纳与除名,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理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7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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