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安全生产联合会(简称北京安联),英文名称是Beijing Work Safety Association,缩写BJWSA。
第二条本团体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北京市安全生产大局,服务会员,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强企业自律能力,依靠全体会员共同努力,为实现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楼3、4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统筹管理的服务功能,建立本市安全生产领域社团联席会议机制,组织社团改革发展政策理论学习,研究社团运作模式及业务发展方向;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承担安全生产有关培训考试工作,提高生产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会员的安全生产自律能力;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有关安全生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参与资质认证、事故认定、信用评价及应急评估等相关工作,为政府部门审批、审定提供依据;
(五)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管理、政策、法规等服务,推介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努力推动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
(六)推广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优活动。组织国内外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活动;
(七)组织出版安全生产方面的刊物、资料、书籍,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等,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考试工作;
(九)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咨询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
(四)个人申请入会的,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管理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本团体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与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
(七)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审议决定本团体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十二)根据需要,决定聘请联合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三)决定对会员的奖励、表彰和授予、撤销荣誉称号;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对会员的奖励、表彰和授予、撤销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一定的工作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团体秘书长人选;
(五)审查年度财务计划和月度财务报表;
(六)召集和决定联合会的重要会议与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个人入会可免除会费;在本市安全生产领域其他市级社会团体入会并依规缴纳会费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会可免除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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